(2016)晋07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介休市城区长风建材商行与汪宝雄、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宝雄,介休市城区长风建材商行,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宝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介休市城区长风建材商行。地址:介休市大众路*号。负责人伍万水,该商行实际经营者。原审被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号科慧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大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汪宝雄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或者灵石县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太原市高新区;被告汪宝雄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本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灵石县,故依法应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或者灵石县人民法院管辖。其余当事人未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供货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如不能协商解决,应向介休市城区长风建材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原告住所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介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汪宝雄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汪宝雄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