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5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金永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宝玉,金永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宝玉,男,1962年3月2日生,住龙井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永泽,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住延吉市。再审申请人李宝玉与再审被申请人金永泽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李宝玉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2)龙民速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宝玉申请再审称:2011年11月7日龙井法院执行局安昌学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制作一个假民事调解书,并以此又制作一个假民事裁定书。安昌学利用职务以金永泽名义将延边航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我的20万元执行款扣下117540元;又将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我的执行款526591元中,只给付我10万元,其余部分以金永泽名义执行两套房屋归安昌学亲属所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请求依法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2)龙民速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原审原告金永泽与原审被告李宝玉间虽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审被告李宝玉向安昌学借款28万元的事实确实存在,只是安昌学以金永泽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此及调解内容均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内容又不违反法律。因此,申请再审人李宝玉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6年第6次审委会讨论,裁定如下:驳回李宝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淑丽审判员  南永权审判员  李龙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俊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