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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严贾驹、涂丽红等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贾驹,涂丽红,浙江中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特70号申请人:严贾驹。申请人:涂丽红。申请人:浙江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桥东堍南侧东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63312278J。法定代表人:邹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雅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严贾驹、涂丽红与申请人浙江中筑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丁秀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严贾驹、涂丽红与申请人浙江中筑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经平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申请人严贾驹、涂丽红与申请人浙江中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佳美雅苑3幢1单元18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黛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