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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华,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2512号原告:沈利华,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三余镇东余村二十九组177号。被告: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钱鑫。委托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利华与被告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沈利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利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利华负担。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