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蔡妮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梅,蔡妮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419号原告:姜雪梅。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妮妮。委托代理人:白卿,福建重宇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梅诉被告蔡妮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8月22日,原告姜雪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人民陪审员 连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