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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占文,职务业务经理。被执行人陈杨,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干部,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88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杨账户xx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进行账户变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周  欣  立审判员 李  建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