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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凤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宋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宋文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霞,女,汉族,1970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仁,1961年10月23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从北数第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9331XR。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贵,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上诉人李凤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凤霞于2016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李凤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上诉人李凤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赵红燕审判员 杜跃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