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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乃金与禤德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乃金,禤德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乃金,男,1957年11月10日生,壮族,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禤德有,男,1954年7月19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谢乃金与被执行人禤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金345000元及利息(另计)。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禤德有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谢乃金18万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给申请执行人余下的全部借款本息;二、申请执行费5075元由被执行人禤德有承担;三、申请执行人谢乃金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则按法律规定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