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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鹏、林晓英与被执行人郝增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鹏,林晓英,郝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苏鹏,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晓英,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增光,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苏鹏、林晓英与郝增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日向郝增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增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增光在广胜寺信用社马头分社的存款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红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