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世顶、张战争等与王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顶,张战争,娄素琴,王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085号原告李世顶,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张战争,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娄素琴,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白春光,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在军,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蒋宪凯,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顶、娄素琴、张战争诉被告王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素琴、张战争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素琴、张战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素琴、张战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娄素琴、张战争负担。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