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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松彬与郭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彬,郭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107号原告张松彬,男,汉族。被告郭德峰,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彬与被告郭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松彬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法应当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松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