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松彬与郭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彬,郭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107号原告张松彬,男,汉族。被告郭德峰,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彬与被告郭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松彬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法应当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松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