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65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抓获,同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铁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其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5年7月末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号其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号其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四)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号其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五)2015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号其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六)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号其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七)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号其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八)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号其所开麻将社,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九)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某某号其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身份证明材料、租房协议、房权证,证人路某、李某、刘某某、刘某甲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春颖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