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厦门千承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厦门千承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164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雯斐,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千承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109号602室。法定代表人饶星,设计师。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厦门千承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厦门千承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