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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福兵与王路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兵,王路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233号原告:王福兵,男性,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王路喜,男性,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南外新西街3号盐业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车国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兵诉被告王路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窦常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