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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某某伍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祁阳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周光映,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伍某某,男。被执行人伍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某某、伍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贺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伍某某、伍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柏拥军审 判 员  谢玉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