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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青丽与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丽,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黄青丽。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章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青丽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黄青丽依据已生效的阳劳人仲字(2016)第9号仲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黄青丽支付拖欠工资款7461.6元。(2)向黄青丽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款10168.6元。(3)向黄青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37.3元。(4)负担申请执行费24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均已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等待拍卖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阳劳人仲字(2016)第9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