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常学军、刘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学军,刘朋,王亮,吴红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常学军。被执行人刘朋。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吴红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学军与被执行人刘朋、王亮、吴红方(2016)冀1127执2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学军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