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与桐乡市亚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钟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桐乡市亚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钟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被执行人桐乡市亚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亚东。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亚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钟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46623.0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另案查封中,暂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9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