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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宁武县弘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周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武县弘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周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92号原告宁武县弘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武县凤凰东街。法定代表人李天贵,职务,经理。被告张某,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神池县人,现住地址不详。被告周某,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交通运输社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武县弘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周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在本院开庭前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武县弘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宁武县弘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7.5元。审判长  杜德文审判员  郭振华审判员  宗彦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