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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嵇军与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军,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嵇军。被执行人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嵇军诉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嵇军购房款及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58904元。二、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嵇军逾期退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58904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上述第一、二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保全申请费2457元,合计6012元,由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嵇军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嵇军。因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嵇军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8320.9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璜泾镇荡茜路26号的预售房产数十套(本院首封)、土地一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封,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所涉案件已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及本院强制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85679.5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及上述暂无法处置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顾士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