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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飞、陈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飞,陈雪,陈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财保108号申请人刘飞,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陈雪,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陈广亮,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飞因与被申请人陈雪、陈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刘磊以其名下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磊名下汽车二辆(车牌照号:冀J×××××、冀J×××××)。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陈雪、陈广亮名下相当于价值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