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佳莉与高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莉,高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张佳莉。被执行人高伟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234号民事调节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234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