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长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希、罗小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希,罗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长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乐市郑和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郑学恕,局长。被执行人陈希,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罗小英,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希、罗小英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声明书,声明被执行人陈希、罗小英已缴纳社会抚养费4.7万元,剩余部分2.3万元自愿予以放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执审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潇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