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关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20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关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运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运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所承包的耕地在被告家门口,被告边将原告承包地头的流水沟填平,并在上面种菜,由于被告将水沟毁坏,导致下雨天水沟中的水无法正常流出,大量雨水流入原告的责任田内,致使原告耕地的庄稼受到极大损失,给原告在生产、耕种上造成了不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保障水沟通道流水畅通。被告关某某辩称,我家住宅坐北朝南与原告的责任田一沟之隔(沟宽约三尺)原告地头包括其他农户地头队里统一留有一条东西路(此路属于大伙所有),况且也是我家必经之路,由于原告夫妻二人在队里遇事占上风,蛮不讲理强行种植在队里留的生产路上,再说我门前的这条小沟和原告的责任田相隔一条生产路,原告硬说沟也属于他们的,因为沟下面埋有通水管道,上面我们种了点小菜,原告由于心眼恶毒,看在眼里恨在心里,说什么说什么下雨沟里水流到他地里庄稼受到极大损失等胡言乱语,对我家进行诬陷并且他夫妻俩几次来我家辱骂,反而原告夫妻俩将自己门前通往石门水库的泄洪通道用土填上,严重阻碍了污水的畅通,造成下雨污水漫到路上,形成行人来往不便,破坏交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家宅基地坐北朝南,门口是一条东西方向的水泥公路,水泥路南临东西走向的流水沟(约三尺宽),流水沟南边为东西走向的六尺生产路(种地户将自家地头的地方种上庄稼,收庄稼时不能影响通行),生产路南边为原告家耕地。被告家将水泥路南边对应自家门前的流水沟用土垫平种了一些蔬菜,在所填土层的下面埋了一条管道供水流淌,流水由东向西然后向北流淌,改为由东南向西北方向流淌,然后再向北流淌(原流水顺着三角形的两直角边流淌,改为流水顺着斜边流淌)。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家耕地与被告家相邻,应该按照相邻关系原则处理争议问题。被告关某某家在填沟种菜时考虑自己方便的同时不应妨碍流水的自然流向,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处理流水问题不能改变流水的自然流向,被告在垫土时未能妥善考虑和处理该问题,故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家门前水泥路以南原流水沟内填土全部清除,恢复原状以便于流水的排放。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