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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杜向丽与袁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向丽,袁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杜向丽,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黎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向丽与被执行人袁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袁黎明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袁黎明所有的雪佛兰牌微型轿车(车牌号为豫A0N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