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7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杨静、上海恒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杨静,上海恒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7784号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被告:杨静,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被告:上海恒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XXX号华宜大厦1号楼702。法定代表人:董佳璐,总裁。(2016)沪0104民初23644号原告杨静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恒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1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6)沪0104民初23644号原告杨静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恒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杨静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6)沪0104民初23644号的原告杨静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马勇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