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科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江县南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科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江县南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535号原告:天津市科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50室。法定代表人张松柏,总经理。被告:南江县南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岳君,总经理。原告天津市科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县南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科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科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