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王志强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王志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3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沈为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申请人王志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如下:1.依法裁定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浙B×××××宝马小型轿车,所得款项由申请人在透支本金359411.59元及手续费3100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称,2014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分期透支借款资金金额为477000元,用于购买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B×××××)一辆,分期手续费费率为9%,分期期数均为36期,账单日为每月10日,还款日为次月4日或5日,月还款额为分期本金/期数+分期手续费总额/期数,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5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以及实现抵押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申请人于2014年4月28日依约放贷。被申请人取得借款后,仅按期支付至2015年2月10日。另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提前还款或提前收贷的,需偿还全部未到期的借款及分期手续费,被申请人如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贷,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提前收回全部未到期借款及分期手续费。本院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遭到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本案涉及的《金穗乐分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金穗贷记卡签购单》、《车辆登记证书》及金穗贷记卡交易明细清单等均依法成立且有效。申请人已按约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借款及分期手续费,显属违约,申请人有权依约提前收贷,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全部借款及分期手续费。被申请人以其所购车辆为其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实现抵押担保的条件已成就,故被申请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志强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B×××××宝马小型轿车,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在透支本金359411.59元及手续费3100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本案申请费3605元,由被申请人王志强负担,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已交纳本院,故由申请人在上述第一项变价后所得款项中一并受偿。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