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任亮与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亮,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任亮,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魏刚,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张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亮与被执行人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刚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北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厚如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