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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5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戚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846号原告:周某。被告:戚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安家渡村市街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8********。原告周某与被告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