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卫明,慈溪市周磊电器厂,毛惠珠,周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9293-1。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卫明,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周磊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东营村。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卫明。被执行人:毛惠珠,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露,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867号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卫明、慈溪市周磊电器厂、毛惠珠、周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8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