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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卢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刑初357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又名卢忠。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0日经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卢某甲办理征占林地面积1.3333公顷的使用林地手续后,在本市鄂城区碧石渡镇卢湾村土桥红湾背后山占用林地开采山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卢某甲擅自超出审批同意面积占用林地开采山石。经鄂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查,结论为:实际开采山石占用林地4.256公顷(共计63.84亩),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批同意征占林地面积1.3333公顷,超出审批同意面积2.9227公顷(计43.8405亩)。被告人卢某甲于2014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卢家湾企业用地租赁合同书、营业执照等;证人汤某、卢某乙、卢某丙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现场勘查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卢某甲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卢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斌审判员 姜海清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