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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占丁印、张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丁印,张兰香,任合全,赵建海,占少岩,占丁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565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雨峰,男,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白朝民,男,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占丁印,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莘县。被告张兰香,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家庭住址同上,��被告占丁印之妻。被告任合全,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莘县。被告赵建海,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莘县。被告占少岩,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莘县。被告占丁朝,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莘县。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占丁印、张兰香、任合全、赵建海、占少岩、占丁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保全费45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合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