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谢永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537号原告谢永鹏,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