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5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宏斌与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王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5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138号-1号中登大厦。法定代表人宋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斌,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资金结算中心职工。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向王宏斌偿还借款76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阳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中阳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360元,由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春哲审 判 员 徐振平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