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影与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影,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5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智,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王影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不存在上述第八条规定的任意一种情形。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判令解除其与富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并返还其全部购房款等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王影与富盛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王影购买富盛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东街、互助街地段A3栋3单元2401室房屋,建筑面积100.39平方米,总价款为641480元。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O.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办理产权的契税、手续费及住房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由买受人承担。合同签订后,王影于2013年8月22日向富盛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3年8月31日办理了进户手续。另查明案涉房屋取得销售许可证即富盛公司完成备案登记的时间为2014年9月。现王影主张按照上述合同第八条约定,富盛公司应当于2012年8月30日前交付房产。同时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定,进户180日内办理房照,但是现在已经进户480日,房照还没有办理,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富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并返还其全部购房款及进户费用及装修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丰不超过已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王影与富盛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王影向富盛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富盛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为王影办理了进户手续,实际向王影交付了房屋。按照合同的约定,富盛公司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后的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第十五条的规定,富盛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在庭审中富盛公司自称本案争议房屋于2014年9月才能开具正式的购房发票,故认为王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富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富盛公司现已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结合本案,富盛公司履行了双方合同关于交付房屋的核心义务,同时王影已经于2013年8月31日进户收屋并进行装修,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两年多,双方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属于前述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故原判决对王影的该项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另,因富盛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到产权登记机构备案,违约事实存在,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王影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影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伟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