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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明德、唐莹与唐毅祥、曹爱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德,唐莹,唐毅祥,曹爱英,唐红祥,简海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981号原告:唐明德。原告:唐莹。被告:唐毅祥。被告:曹爱英。被告:唐红祥(又名唐宏祥)。被告:简海燕。委托代理人:唐红祥,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简海燕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德、唐莹与被告唐毅祥、曹爱英、唐红祥、简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德、唐莹先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明德、唐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明德、唐莹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水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