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明德、唐莹与唐毅祥、曹爱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德,唐莹,唐毅祥,曹爱英,唐红祥,简海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981号原告:唐明德。原告:唐莹。被告:唐毅祥。被告:曹爱英。被告:唐红祥(又名唐宏祥)。被告:简海燕。委托代理人:唐红祥,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简海燕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德、唐莹与被告唐毅祥、曹爱英、唐红祥、简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德、唐莹先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明德、唐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明德、唐莹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水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