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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盼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盼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8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吕盼,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辩护人姚丹文、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盼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盼及其辩护人姚丹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吕盼在未实际取得承包资质情况下,谎称其为本市松江区新桥96号地块旧镇改造二期工程的承包人,以将该工程水电项目分包给被害人王某某承建为由,在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顾戴路处与王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书》,骗得王某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化用等。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吕盼在未实际取得承包资质情况下,谎称其为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七村二期配套商业用房工程的承包人,以将该工程水电项目分��给被害人陈某某承建为由,在本市龙华路处与陈某某签订《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七村二期配套商业用房工程分包合同》,骗得陈某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化用等。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吕盼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盼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退赔上述全部赃款,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毛某某、朱某某、张某、马某某、刘某、许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书》、《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七村二期配套商业用房工程分包合同》、通知、批复、转账凭证、收条、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凭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吕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盼的辩护人以吕无前科、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潘丙林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