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付传红、蔡伟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传红,蔡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92号申请人付传红,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包小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廷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蔡伟强,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付传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蔡伟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22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伟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22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