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家凯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家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770号罪犯徐家凯,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0)文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家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家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家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家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家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