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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明清与梧州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清,梧州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曾明清,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梧州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梧州市新兴一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谭锦文。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曾明清申请执行梧州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梧州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曾明清案款212825元,承担执行费3092.37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梧州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曾明清案款212825元,该欠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406执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高志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