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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汤媛媛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媛媛,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媛媛(曾用名汤园园),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生,现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组长汤志强,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下窑村第七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捌拾叁元整(¥214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