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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孔强、李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孔强,李兰,吴书涛,徐敏乐,禚宝利,张曙光,王兴芬,朱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朱孔强,居民。被执行人:李兰,居民。被执行人:吴书涛,居民。被执行人:徐敏乐,居民。被执行人:禚宝利,居民。被执行人:张曙光,居民。被执行人:王兴芬,居民。被执行人:朱崇英,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孔强、李兰、吴书涛、徐敏乐、禚宝利、张曙光、王兴芬、朱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王青松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晨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