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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缪建华与被告罗智超、罗芷昕、周秀英、范有天、官积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建华,罗智超,罗某某,周秀英,范天有,官积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592号原告:缪建华,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智超,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罗某某,女,未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理人:罗长华,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胜利路1号806室。被告:周秀英,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范天有,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官积贵,男,成年,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建华与被告罗智超、罗某某、周秀英、范天有、官积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建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缪建华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元,公告费300元,由缪建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张明新人民陪审员  叶 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阙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