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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建恩,严李琴,王碧琰,李包喜,杭书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520-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定代表人郭峥嵘,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恩,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书高,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书高,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碧琰,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建恩。被执行人严李琴。被执行人王碧琰。被执行人李包喜。被执行人杭书高。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智达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建恩、严李琴、王碧琰、李包喜、杭书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