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成法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743号被执行人林成法,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成法犯盗窃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成法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476.65元。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林成法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林成法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476.6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