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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廖亮宇、梁晓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亮宇,梁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财保29之一申请人:廖亮宇,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平南镇附城村北胜一屯54号。委托代理人:梁鹏,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晓文,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丹竹镇白马村白马屯288号。申请人廖亮宇与被申请人梁晓文扣押船舶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做出(2016)桂72财保29号民事裁定,扣押了案外人郁南县都城航运公司、黄福长名下的现由被申请人梁晓文经营管理的”粤都城货9xxx”号船。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船舶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廖亮宇申请解除对”粤都城货9xxx”号船的扣押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廖亮宇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解除对“粤都城货9xxx”号船的扣押;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