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军、陈超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陈超,王欣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236号原告:刘军,男。被告:陈超,男,现赴澳大利亚留学。被告:王欣,女,现羁押于日照看守所。原告刘军诉被告陈超、王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东坤审判员 赵祥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