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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1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安徽天宇架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宇架业有限公司,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246号之一原告:安徽天宇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建华公司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盛明元。委托代理人:徐银春、仲贤达,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永根。委托代理人:单建尧、卢志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1713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汪冬根。委托代理人:XXX,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宇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宇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7元,减半收取5363.5元,由原告安徽天宇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华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