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韩悦与韩秀敏、高德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悦,韩秀敏,高德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477号原告:韩悦,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芳,汉族,住建德市,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云,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秀敏,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告:高德成,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鸿姣,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悦诉被告韩秀敏、高德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秀敏、高德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悦撤回对被告韩秀敏、高德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悦负担。审 判 长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黄建红人民陪审员 刘谨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芳 更多数据: